申请人赵某与被执行人牛某系朋友关系。2014年牛某因为投资需要资金,先后向赵某借款10万元。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,赵某多次催讨,牛某却对其避而远之。2016年10月17日赵某将牛某起诉至襄城县法院。
2017年12月5日经过法院审理判决:由牛某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。到了执行阶段,承办该案件的干警宋东明从维护友情的角度,多次约双方到法院进行调解,在做通双方思想的同时,分别了解双方对借款的执行意见,并及时交换双方意见,将双方约到一起进行调解。
赵某首先承认不履行判决是错误的,但由于做生意没挣钱,只能变买房屋进行偿还,希望得到申请人的谅解和让步。赵某见牛某态度诚恳,也同意做出让步。2019年10月30日,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,牛某11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整,赵某对其余部分利息自愿放弃。
11月5日,牛某带着约定的履行款来到襄城县法院执行局,在执行干警宋东明的见证下交给赵某,牛某一再对自己没有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向赵某表示道歉,双方相视一笑冰释前嫌。
据了解,该案的顺利执行,不仅提高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,同时体现执行威慑力及执行工作的人性化,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,有力地维护司法的威严。(梁靖 崔佳 李扬)